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牛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牛某某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13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某某返还借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本金97000元及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3220元,执行费16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某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81000元进行了划拨,后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