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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志国,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