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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亚兰诉被告费良峰、王光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兰,费良峰,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892号原告徐亚兰,现住辽中县。委托��理人卢继尧,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县。被告费良峰,现住辽中县。被告王光,现住辽中县。原告徐亚兰诉被告费良峰、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继尧、被告费良峰、王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费良峰与被告王光系夫妻关系。2000年4月,二被告因经营饲料厂从我处共借款20,000元,约定每千元月息为15元。2002年末,被告将全部利息及大部分本金还清,下欠本金3,200元。2003年5月二被告从我处又借款200,000元。月息为1.5分。2012年5月5日、2014年5月5日双方对欠款数额进行过结算,二被告将原欠条收回后又重新出具了欠据一份。嗣后虽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被告费良峰、王光���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利息约定也属实。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费良峰与被告王光系夫妻关系。2000年4月,二被告因经营饲料厂用款从原告处共借款20,000元,约定每千元月息为15元。2002年年末,二被告将全部利息款和大部分本金偿还给原告,下欠本金3,200元。2003年5月,二被告从原告处又借款200,000元用于扩大生产,月息为1.5分。2012年5月5日、2014年5月5日双方对欠款数额进行过结算,二被告将原欠条收回后又重新出具了欠据一份。嗣后虽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于2014年5月5日出具的借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费良峰和王光从原告处借款尚欠借款本金203.2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拖欠借款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而且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费良峰、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徐亚兰借款本金203.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3年5月1日起,按照每千元月息15元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被告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55元,由被告费良峰、王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新颖审判员  常 兵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