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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树忠、吴凤芹诉张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忠,吴凤芹,张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张树忠,男,1943年1月19日出生。原告吴凤芹,女,1946年1月7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献民,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女,成年,汉族。原告张树忠、原告吴凤芹诉被告张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树忠、原告吴凤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忠、原告吴凤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忠、原告吴凤芹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树忠、原告吴凤芹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