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天定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天定(外号“阿根牛”),男,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7月17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8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贩卖毒品两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天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天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罗天定先后九次将毒品海洛因20筒贩卖给谢某某、黄某某、陈某、廖某甲、唐某某,得款885元。二、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罗天定因涉嫌贩卖毒品,在龙南县龙南镇龙洲廉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搜到其毒品冰毒2.11克,海洛因17.2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天定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海洛因多次有偿转让给多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天定具有毒品再犯情节,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罗天定辩称,查获的冰毒是其自己买来吸食的,查获的海洛因不是他的是廖某乙的。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天定在龙南县城(下同)龙都购物中心门口,将2筒海洛因卖给了谢某某,得款90元。2、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天定在江源旅社门口,将2筒海洛因卖给了黄某某,得款90元。两天后的晚上,被告人罗天定在滨江广场宏昌超市门口,又将2筒海洛因卖给了黄某某,得款80元。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天定在龙腾网吧后面,再次将2筒海洛因卖给了黄某某,得款85元。3、2014年11月11日下午和13日晚上,被告人罗天定在金钩批发市场门口,将4筒海洛因(每次各2筒)卖给了陈某,得款共180元。4、2014年11月13日中午、下午,被告人罗天定在龙腾网吧后面和老巨人快餐店门口,将2筒海洛因(每次各1筒)卖给了廖某甲,得款共90元。5、2014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罗天定在金钩批发市场门口,将2筒海洛因卖给了廖某甲,将4筒海洛因卖给了唐某某,得款分别为90元和180元。综上,被告人罗天定先后九次将共20筒海洛因卖给了谢某某、黄某某、陈某、廖某甲、唐某某,得款共885元。二、查获毒品事实2014年12月4日下午,公安民警在龙南镇龙洲廉租房10栋1单元203房沈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住处将被告人罗天定抓获归案时,从沈某某床上、罗天定身上及茶几上一烟盒内搜查到冰毒2.11克、海洛因17.26克。所搜得的上述毒品中,冰毒2.11克、海洛因16.45克为罗天定所有,海洛因0.81克为廖某乙所有。三、其他事实另又查明,一、被告人罗天定在归案当天供述了其贩卖了2筒海洛因给谢某某、贩卖了6筒海洛因给黄某某的事实,而谢某某、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指证作笔录的时间是2014年12月8日。二、被告人罗天定因犯盗窃、贩卖毒品两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三、被告人罗天定是用其串号为358195/05/799195/8的三星手机和谢某某等吸毒人员联系贩卖毒品事宜的。四、被告人罗天定会吸食毒品。上述关于被告人罗天定贩卖毒品给谢某某、黄某某、陈某、廖某甲、唐某某和罗天定归案情况、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吸食毒品等情况的事实,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串号为358195/05/799195/8的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罗天定供述;证人谢某某、黄某某、陈某、廖某甲、唐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关于查获毒品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天定供述说,2014年12月4日下午,他在沈某某住处吸食冰毒时,民警进来当场从他上衣左内袋查到一袋冰毒和用红色塑料袋封装好的海洛因底粉;在他右膝盖旁的裤袋里查到三小袋海洛因底粉;在茶几上一烟盒里查到二筒海洛因。这些毒品是他的。另外,民警还从床上的枕头下查到一小包海洛因,那是廖某乙的。2、证人沈某某证实,2014年12月4日下午,公安民警在他床枕头下查出一小包海洛因,那是廖某乙的。同时,又在茶几上的烟盒里查到了2筒海洛因,那是罗天定的。随后,民警又从罗天定身上查到了一些毒品。3、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称量过程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从罗天定上衣左内袋查获到的一袋疑似冰毒重量为2.11克;从罗天定上衣左内袋查获到的用红色塑料袋封装好的海洛因底粉重量为10.7克;从罗天定右膝盖旁的裤袋里查获到的三小袋海洛因底粉重量分别为1.96克、0.62克、2.7克;从茶几上一烟盒内查获到的二筒疑似海洛因重量为0.47克;从床上枕头下查获到的海洛因重量为0.81克。上述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提取扣押。4、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该中心在从罗天定上衣左内袋查获的用红色塑料袋封装好的10.7克可疑粉末、从罗天定右膝盖旁的裤袋里查获的三小袋重量分别为1.96克、0.62克、2.7克的可疑粉末、从茶几上一烟盒内查获的0.47克可疑粉末及从床上枕头下查获的0.81克可疑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从罗天定上衣左内袋查获的2.11克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证据说明,公安民警在龙洲廉租房10栋1单元203房查获的冰毒2.11克、海洛因16.45克是罗天定的。故本院对罗天定关于“查获的海洛因不是他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定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有偿转让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天定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数量,故罗天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为查获的冰毒和海洛因数量及已卖给谢某某等五人的海洛因数量,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天定因犯盗窃和贩卖毒品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天定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天定归案后坦白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给谢某某、黄某某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交的被告人罗天定串号为358195/05/799195/8的三星手机一部,是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罗天定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天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随案移交的被告人罗天定串号为358195/05/799195/8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福媛审 判 员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 赵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