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轻轻与万国卿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轻轻,万国卿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轻轻,女,1989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泽秀(系刘轻轻之母亲),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国卿,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远芬(系万国卿之母亲),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轻轻因与被上诉人万国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轻轻的委托代理人刘泽秀,被上诉人万国卿的委托代理人程远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万国卿与刘轻轻经媒人程辉、刘永红(刘国信)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万国卿与刘轻轻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订婚当日万国卿给刘轻轻20000元订婚礼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万国卿与刘轻轻没有在一起同居过。现万国卿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并返还彩礼。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刘轻轻接受万国卿彩礼款20000元,鉴于万国卿与刘轻轻未办理结婚登记及未同居的事实,应由刘轻轻返还万国卿彩礼款20000元。万国卿主张刘轻轻返还其母亲给刘轻轻的2000元见面礼钱以及2014年6月份万国卿的母亲程远芬去刘轻轻家时带的十箱礼品及现金2000元,因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限刘轻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万国卿彩礼款20000元。二、驳回万国卿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万国卿承担70元、刘轻轻承担330元。刘轻轻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万国卿按照风俗习惯实际只给付刘轻轻6600元彩礼款,原审中媒人刘国信并未亲眼见到给付彩礼20000元,证人孙建红的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原审认定彩礼款20000元与事实不符。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万国卿答辩称:原审认定20000元彩礼的事实有媒人刘国信的证言、孙建红的录音以及答辩人的陈述予以证明,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轻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国卿与刘轻轻对给付彩礼款的数额存在争议,万国卿主张订婚当日给付刘轻轻20000元订婚礼钱,刘轻轻辩称只收到6600元,因双方给付彩礼有媒人刘国信的证明,媒人刘国信在订婚当日也参与了给付彩礼的过程,结合农村婚俗习惯,本院可以认定双方给付彩礼款的数额为20000元,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生活,故彩礼应当全额返还。刘轻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轻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