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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曹xx,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益新村x组。被告李xx,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水竹村第xx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因原告曹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伟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