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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祖阳与张顶柱、海城市西柳商贸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109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对上诉人赵祖阳为与被上诉人张顶柱,原审被告海城市西柳商贸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鞍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赵祖阳与张顶柱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存在笔误,应改正为“赵祖阳与原审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许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佳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