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锋与顾晓锋、娄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锋,娄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立霄。委托代理人冯丽,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晓锋。被告娄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晓锋、娄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晓峰、娄丽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卜训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应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