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复汉与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复汉,甘肃省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刘复汉,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被告甘肃省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富祥,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系甘肃省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复汉与被告甘肃省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复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复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32元,由原告刘复汉负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常锁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