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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恩贤与郭淑兰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贤,郭书江,郭书民,郭书彬,郭淑兰,郭淑华,郭淑香,郭淑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张恩贤,女,1941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雪飞,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书江,男,50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郭书民,男,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郭书彬,男,43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郭淑兰,女,57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郭淑华,女,56岁,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郭淑香,女,53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郭淑英,女,47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贤与被告郭书江、郭书民、郭书彬、郭淑兰、郭淑华、郭淑香、郭淑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恩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288.00元,返还原告144.00元,原告自行负担144.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