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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先芳、朱四清、张爱荣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杨先芳,朱四清,张爱荣,苗跃进,陈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杨先芳,男,1969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朱四清,男,1964年2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爱荣,女,1965年6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苗跃进,男,1957年1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春香,女,1963年1月21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先芳、朱四清、张爱荣、苗跃进、陈春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90XX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先芳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先芳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