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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海兵与余凯买卖合同纠纷追加余凯妻子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兵,余凯,秦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兵,男,1973年9月1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余凯,男,1985年6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第三人秦妮,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兵与被执行人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余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余凯与第三人秦妮属夫妻关系,系发生在余凯与秦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余凯的妻子秦妮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秦妮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黄海兵偿还债务70801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尚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