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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乙军诉李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乙军,李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姚乙军,男,应县南河种镇人。被告李昌辉,男,应县金城镇人。原告姚乙军诉被告李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昌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0.02元。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5月21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并立借条一支,利息两个月结一次。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9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息,被告至今未给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未超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昌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姚乙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昌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