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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邵丽霞与王会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丽霞,王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56-1号申请人邵丽霞。被申请人王会东。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会东驾驶的冀A×××××号轻型箱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王会东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会东驾驶的冀A×××××号轻型箱货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会东驾驶的冀A×××××号轻型箱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