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金顺与吴珠华、陈桂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顺,吴珠华,陈桂萍,管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76-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顺。被执行人吴珠华。被执行人陈桂萍(系被告吴珠华之妻)。被执行人管昌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顺与被执行人吴珠华、陈桂萍、管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吴珠华有一间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杏三村的房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屋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吴珠华名下的浙C×××××雅阁牌轿车因已被另案查封,需等扣押处置后再参与分配。另本院通过电视曝光,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珠华、陈桂萍、管昌云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对被执行人吴珠华、陈桂萍、管昌云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金顺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自送达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