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在和与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江都市分公司、刘方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在和,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江都市分公司,刘方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沈在和。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江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乐和路9号。被告刘方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在和诉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江都市分公司、刘方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在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在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沈在和负担。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