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特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毕某、周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61号申请人毕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毕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毕某述称,申请人毕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因其患有老年痴呆症,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有关规定,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周某于****年*月**日出生,系申请人毕某之父。申请人毕某与被申请人周某共生育10个子女,周乙(于****年*月��*日死亡)、周丙、周丁、周戊、周己、周庚、周辛、周壬、周癸、周甲。青岛市**区**路街道**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年*月*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周辛系本社区**路*号*户居民,于****年因刑事案件潜逃至今,此人已在派出所备案查找。”。青岛市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于****年**月**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年*月*日*时许,周甲(男,**岁,现住**路*号*户)到派出所报称:该父亲周某(男,**岁,身份证号××,现住**路*号*户,头发白,身高约1.68米,体型较瘦,患有老年痴呆症)大约在****年**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青岛市**区**路街道**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年*月*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周某系本社区**路*号*户居民,于****年**月走失,于****年*月*日到**路派出所报案,经过多年寻找至今无下落,特此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山东**报》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合法公告后,现期间已届满,周某仍无音信。经询问周丙、周丁、周戊、周己、周庚、周壬、周癸、周甲均表示其父周某于****年离家出走。申请人毕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死亡。���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