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淑辉诉被告林永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辉,林永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林淑辉,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运来,男,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静,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辉诉被告林永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