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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九林与谢雨兵、朱娜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九林,谢雨兵,朱娜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姚九林,经商。被执行人谢雨兵,务工。被执行人朱娜妮,务工,系谢雨兵之妻。申请执行人姚九林与被执行人谢雨兵、朱娜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谢雨兵、朱娜妮共同偿还姚九林借款15万元。支付方式为2015年3月23日前支付5万元,余下10万元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如果谢雨兵、朱娜妮在2015年3月23日前未支付5万元,姚九林可以就本案全部15万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谢雨兵、朱娜妮履行三万元债务后未继续履行义务,姚九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娜妮名下坐落于株洲县渌口镇房屋一套(房屋已设立抵押权),2015年4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雨兵名下车辆(已设立抵押权),但并未实际扣押到车辆,2015年5月4日被执行人谢雨兵主动履行债务二万元,当日申请执行人姚九林与被执行人谢雨兵、朱娜妮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