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卢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均健、刘俊杰,均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20元减半收取946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