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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守亮与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亮,于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77号原告王守亮,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柳平,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斌,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