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玉波与王多英、王玉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波,王多英,王玉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徐玉波,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多英,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梅,女,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波与被告王多英、王玉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错诉主体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