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院平与谢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院平,谢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刘院平,女,生于1983年,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谢谊,男,生于1981年,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址不详。原告刘院平与被告谢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谢谊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送达均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刘院平虽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但均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院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院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