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摩特康电机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朱伟才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摩特康电机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玉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才。上诉人深圳市摩特康电机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伟才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涉案公司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