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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万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虎,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虎。委托代理人:刘金辉,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委托代理人:杨新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上诉人刘万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万虎的委托代理人刘金辉,被上诉人刘飞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怡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