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二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万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虎,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虎。委托代理人:刘金辉,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委托代理人:杨新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上诉人刘万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万虎的委托代理人刘金辉,被上诉人刘飞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怡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