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滁州金源天地钢材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源天地钢材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如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16-1号原告:滁州金源天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如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金源天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金源天地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如意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滁州金源天地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汉志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地产;查封缪格敏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地产;查封阚乃地、王海艳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滁字第2005000649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产;二、冻结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如意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陶继航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