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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吉国石,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保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