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吉国石,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保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