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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向珍与徐桂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琴,刘向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琴。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珍。上诉人徐桂琴因与被上诉人刘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龙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桂琴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桂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桂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桂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