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芳兰申请执行雪惠军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兰,雪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兰,女,生于1941年5月6日。被执行人:雪惠军,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李芳兰诉雪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雪惠军赔偿李芳兰医疗费381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2880元,共计人民币7597.24元的60%,计4558.34元,扣除雪惠军为李芳兰垫付的医疗费500元,再支付4058.34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李芳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雪惠军给付了李芳兰4058.34元。申请人李芳兰已领取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