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木信用社诉吉林省吗咪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木信用社,吉林省吗咪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38-2号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木信用社,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负责人张丽娟,主任。被告吉林省吗咪乳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徐英伟,经理。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木信用社诉吉林省吗咪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了(2011)双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吗咪乳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农村信用联社王奔信用社贷款本金923499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吗咪乳业有限公司自有资产,署名王喜俭、张树华等十处房产、土地、其他地上附属物以物抵顶本金、利息等全部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双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