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以原告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员 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