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以原告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员  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