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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委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基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山东宏基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委字第23-1号申请���行人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四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高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基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朱诸路中段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基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92519.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92519.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正在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执行员 李文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