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毛亚红诉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亚红,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山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毛亚红,女,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男,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老军乡东水泉。法定代表人刘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女,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华,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河南省济源市居民,现系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沙梁煤矿承包人。原告毛亚红诉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所诉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4694.5元,由原告毛亚红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卢殿宏审判员  陈永新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