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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甲、童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童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童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童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15日间,被告人徐某甲、童某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宋湖村富强路106弄3号出租房的家中,摆放二张自动麻将桌供赌博人员以搓麻将“四川麻将、放炮20元、自摸每人3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甲对赌博人员自摸胡牌的抽取20元,每场最多抽取100元头薪,每天下午一场、晚上一场,被告人童某偶尔参与帮忙。2015年1月15日当天,徐某甲、徐某乙、刘某、张某等人在该赌博窝点赌博时被查处,被告人徐某甲、童某已抽得头薪款100元。该赌博窝点在半年多时间里,共抽得头薪至少1.3万元。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当日的头薪100元已退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徐某乙、刘某、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童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童某四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童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追缴被告人徐某甲、童某违法所得131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