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静与被告重庆铁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重庆铁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525号原告:谢静,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铁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15-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0165-9。法定代表人:魏光坪,任职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静与被告重庆铁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另,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二、准许原告谢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静负担。审 判 长  顾 毅代理审判员  韩玉成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易圣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