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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贾某甲,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被告贾某乙,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被告贾某丙,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被告贾某丁,男,汉族,住宁��平罗县。被告贾某戊,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被告系原告的儿子,都已成年,有了自己的家庭。原告现年70岁,平时独自生活,村上分的土地都被被告耕种,原告失去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但四被告都置之不理。现请求依法判令:一、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平罗县崇岗镇兰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贾新亮及儿媳妇因土地耕种发生纠纷协调未果的事实。经质证���四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贾某乙辩称,我同意每个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原告现有16.3亩土地,其中承包地有10.1亩,剩余的是开垦的荒地。被告贾某丙辩称,原告不给我分土地我就不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我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兄弟四人平均分割原告现有的16.3亩土地。被告贾某丁辩称,我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但是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兄弟四人平均分割原告现有的16.3亩土地。被告贾某戊辩称,我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但是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要分割原告现有的16.3亩土地。其中要分给我5亩承包地,5亩荒地。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贾某戊及其妻子因土地耕种发生纠纷协调未果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平罗县崇岗镇兰丰村五队村民,早��丧偶,四被告分别是原告的长子、次子、三子、四子,皆已成家。原告以年事已高,失去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四被告以原告所承包土地及开垦的荒地在兄弟四人中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原告,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四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在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和生活困难时,四被告皆有赡养原告的义务。现四被告以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和开垦的荒地在四兄弟间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原告,有违法律和道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四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于判决生效后每个人每个月支付原告贾某甲赡养费200元(赡养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上半年的赡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赡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楠附件一,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附件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