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四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瓮志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瓮志平,洪涛,时继辉,太康县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瓮志平,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耀、李鑫,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涛,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继辉,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省太康县城关镇交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建伟。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