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陈群英、郑勇、柴珊妹、刘素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陈群英,郑勇,柴珊妹,刘素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周培金、王美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群英,女,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郑勇,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柴珊妹,女,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刘素芳,女,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陈群英、郑勇、柴珊妹、刘素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高德扬人民陪审员 项宇辉人民陪审员 张 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曼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