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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为为与贺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为,贺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黄为为。被告贺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为为与被告贺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为为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为为与被告贺丹已经就本案自愿和解,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为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黄为为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荣建新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