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娟与雷鹏举、雷清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雷鹏举,雷清甫,石海霞,胡津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60-3号原告:陈娟。被告:雷鹏举。被告:雷清甫。被告:石海霞,系被告雷清甫妻子。被告:胡津津,系被告雷鹏举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诉被告雷鹏举、雷清甫、石海霞、胡津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娟承担。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