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李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夏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