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1与关×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1,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3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1,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2(王×1之父),1946年6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女,1972年4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1申请再审称:诉争房屋是双方结婚时单位分给我的承租房,离婚后理应由我居住使用。但一审法院明知关×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却还将暂住权判给了关×。现此房一直由关×之父居住使用,我带着孩子只能在外租房,每月租金2400元,法院只判关×每月给付600元补偿款明显不公。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案提起再审,将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还我。关×提交意见称:因王×1的过错导致我们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王×1只拿取自身衣物”,这足以证明离婚时王×1放弃了其余的所有财产,诉争房屋理应由我使用。请求驳回王×1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1单位分配所得,虽承租人是王×1,但双方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鉴于房屋现状及二人实际生活情况,原判确认该房暂由关×居住、使用并无不当。王×1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丽敏审 判 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