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某,男,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