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某,男,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