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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朝贵与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62-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朝贵,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徐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马菊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朝贵与被执行人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按本院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朝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承担受理费、保全费1945元,执行费1279元。另有申请执行人伍和林等82人申请执行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共计4167208.68元,现83起案件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刚将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宣城辰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现在宣城辰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已给付其中100万元的转让款并进行了分配,剩余转让款170万元宣城辰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尚未给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在宣城辰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处剩余的转让款170万元。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