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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港鑫鑫食品与修景辉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鑫鑫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修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40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鑫鑫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修景辉。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8500元(已给付完毕),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