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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淑君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刘淑君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淑君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