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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毕球与WEEKAITECKBERNAR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球,WEEKAITECKBERNARD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毕球,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被告:WEEKAITECKBERNARD,1971年1月17日出生,男,新加坡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球诉被告WEEKAITECKBERNAR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育君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