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邱某甲,居民。被告魏某,居民。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邱某乙。被告在生活中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我及小孩也不关心,我们感情淡薄。被告喜欢在外,从不关心小孩的成长。2014年7月30日,被告留下一封信后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信。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2、被告书写的书信1份;3、仪征市马集镇蔡湖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被告魏某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邱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至今共同生活已逾二十年,并育有一女,证明原、被告之间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交流减少,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是只要双方能够多从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遇到矛盾积极沟通化解,双方之间的感情裂痕是能够弥合的。因原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张明仪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