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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孝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甲,1977年10月31曰生,司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09时30分许,在孝义市下栅乡王马村万峰煤矿煤场内,被告人武某甲驾驶一辆红色解放大威牌大货车倒车时,车尾将被害人武某乙撞倒,且左后车轮碾压武某乙身体,致武某乙当场死亡。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害人武某乙系车辆碾压致多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09时30分许,在孝义市下栅乡王马村万峰煤矿煤场内,被告人武某甲驾驶一辆红色解放大威牌大货车倒车时,车尾将被害人武某乙撞倒,且左后车轮碾压武某乙身体,致武某乙当场死亡。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害人武某乙系车辆碾压致多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何某证明:2014年12月25日上午,我在孝义市下栅乡万峰煤矿煤场内给大车装煤,当时我先给武某甲装的车,银辉装满后他便开上车去试磅,之后我又给一辆车装了煤,当我给第三辆霍某的车装煤时,听见霍某叫喊停车了,我便扭过头时见银辉正在倒车,车的左后轮压着三虎的腿,当时车没有及时刹住,车轮下压着三虎的腿有倒了1米左右才停住。我看见之后赶快停下车走到霍某的车旁边,并且给我的副厂长李某打电话,告了一下他情况。他让我到霍某货车的另一侧装煤。我见银辉不知道给谁打电话,我就把车开过,我给别人装了两、三辆车之后,派出所的人过来了,后来把我叫到派出所。证人霍某证明:2014年12月25日10时左右,我在孝义市下栅乡王马村万峰煤矿拉煤,武某甲的车在前面,夏辉开着装载机给装车,武某甲的车装满后,他就将车开到磅房试磅,我在武某甲的后面,三虎在我后面,当时我的车在装载机左侧,三虎的车在装载机右侧,我站在我车头的驾驶室门口看装载机给我装车,快装满时,我转过头看见武某甲开车倒后来了,离我有7、8米远,三虎当时正面朝装载机和我的方向跑着,银辉的车尾已经碰住三虎的后背,我便赶快跑过去叫喊银辉让他停车,银辉听见我叫他停车时,他的车已经把三虎碰倒在地,后轮已经压住三虎的腿部了。银辉下来之后看见压住三虎了,他便把车往前挪了一下,下了车拿了张被子给三虎盖在身上,并且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之后银辉便往煤场外面跑,我和夏辉便去了煤场的另一个方向装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孝义市人民医院急救记录等附案佐证。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武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武某乙系车辆碾压致多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户籍证实被告人武某甲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无视国法,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武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武某甲的一贯表现、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孝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函,被告人武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武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武某甲从宽处罚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孟宪智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延灏 来自: